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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河北政法干警基礎知識(21)
http://m.scionofkirkland.com       2012-08-01      來源:河北公務員考試網(wǎng)
【字體: 】              

  一、地役權的概念、特征


  (一)概念:


  是指不動產(chǎn)的權利人,如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為自己使用不動產(chǎn)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動產(chǎn)的效益而是利用他人不動產(chǎn)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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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體:不動產(chǎn)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


  2.內(nèi)容:利用他人的不動產(chǎn),并對他人的權利加以限制


  3.客體:他人的不動產(chǎn)


  4.目的:為供自己使用不動產(chǎn)的便利或效益之提高


  5.有償無償均可


  6.不能為永久期限


  7.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不得單獨轉讓或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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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性質(zhì)不同:地役權是一項獨立的物權制度,屬于用益物權;相鄰權不是獨立的物權制度,是所有權的延伸和限制


  2.產(chǎn)生依據(jù):地役權依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產(chǎn)生,且地役權可以辦理登記;相鄰權的依據(jù)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且相鄰權根本無須登記


  3.內(nèi)容不同:地役權有償無償均可;相鄰權為無償


  4.前提條件不同:地役權各方未必相鄰,而相鄰關系則必須以不動產(chǎn)的相鄰為條件


  二、地役權的設立


  1.設立地役權只能采取合同的方式,既不存在法定地役權,也不得以單方行為(如遺囑)設立地役權


  2.地役權合同一旦生效,地役權即產(chǎn)生,辦理登記只是對抗要件


  3.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和抵押


  4.土地上已經(jīng)設立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jīng)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三、地役權的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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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役權人的權利


  1.利用供役地的權利


  2.從事必要附隨行為的權利


  3.取回工作物的權利


  4.物上請求權


  5.相鄰權


  地役權人的義務


  1.盡量選擇對供役地損害最小的地點及方法行使其權利


  2.依約定支付費用


  3.維持工作物以及允許供役地權利人使用工作物


  (二)供役地人


  供役地權利人的權利


  1.行使其對供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2.使用地役權人在供役地上設置的工作物


  3.有權要求地役權人支付費用


  供役地權利人的義務


  1.容忍義務和不作為義務


  2.依據(jù)其受益的程度向地役權人支付一定的費用


  例:在沒有合同約定的情況下,下列有關地役權的表述正確的是( )


  A.如果甲將自己承包的果園轉讓給乙,則乙享有該果園上設定的地役權


  B.集體組織丙有權在已經(jīng)承包給丁的土地上設定地役權


  C.趙某將房屋出賣給錢某,則趙某享有的對孫某的采光地役權,錢某無權享有


  D.李某將房屋賣給周某和吳某,則李某享有的對周某房屋的眺望地役權,周某有權享有但吳某無權享有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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