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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河北政法干警基礎知識(22)
http://m.scionofkirkland.com       2012-08-02      來源:河北公務員考試網
【字體: 】              

  一、擔保物權的概念


  是指確保債務清償為目的,而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權力上設立的定限物權。務的履行行為目的的定限物權。


  二、擔保物權的特征


  1.從屬性:以確保主債權及時得到清償為目的


  2.不可分性:債權人在全部債權受清償之前,得對于擔保物全部行使權利是成立于他人特定物或者權利上的權利


  3.物上代位性:擔保物毀損、滅失而受有賠償金或者保險金時,擔保物權人得就該代替物行使權利


  4.優(yōu)先受償性:在債務得不到清償時,可以對擔保財產進行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擔保財產,以獲得的價款優(yōu)先實現(xiàn)自己的債權


  [案例]


  小陳為向當?shù)亟ㄔO銀行申請個人消費貸款,用其所有的一輛夏利轎車作抵押,該車價值15萬元。借款合同簽訂當日,雙方就該車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后小陳在駕車外出途中,被一輛貨車由后面追尾,造成夏利車嚴重損壞,價值減至9萬元。經查,造成該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在貨車司機。此外,貨車司機已準備賠償小陳經濟損失5萬元。


  [問題]


  1.如果建設銀行要求小陳另外提供擔保,以確保其到期還本付息,這種要求是否合理?


  2.對于賠償費5萬元,建設銀行能否用其作為擔保?為什么?


  三、擔保物權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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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定擔保物權:因法律的規(guī)定而當然發(fā)生的擔保物權,如留置權


  2.意定擔保物權:基于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的擔保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等


  (二)典型擔保和非典型擔保


  1.典型擔保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2.非典型擔保:基于社會交易實踐自發(fā)產生,僅為判例、學說等所承認的擔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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