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寶教育旗下公務員考試網站
網站地圖     設為首頁     加入收藏
當前位置:主頁  >> 常識判斷  >> 法律   
法律
法律常識:宣告死亡概述(二)
http://m.scionofkirkland.com       2012-11-08      來源:河北公務員考試網
【字體: 】              
  5.宣告死亡的效力:和生理死亡后果相同

 ?、倜袷聶嗬芰Γ袨槟芰适?/div>

 ?、诨橐鲫P系自然結束

  ③配偶取得單方送養(yǎng)孩子的權利

 ?、茇敭a繼承立即開始

  6.撤銷判決的效力→凡是涉及第三人的就不能恢復,不涉及第三人的就盡量恢復

  a.婚姻:

  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后,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b.收養(yǎng):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yǎng),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yǎng)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yǎng)人和被收養(yǎng)人同意的除外。

  c.繼承: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這里的取得不是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沒有提到孳息問題)

  d.賠償:

  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及孳息外,還應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7.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關系

  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利害關系人可以不經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但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

 ?。ㄓ邪l(fā)言權的)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


?
互動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