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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刑法理論知識精講(十六)
http://m.scionofkirkland.com       2013-01-05      來源:河北公務(wù)員考試網(wǎng)
【字體: 】              
  十六 自首制度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guān)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一、自首的種類及成立條件

  根據(jù)《刑法》第67條規(guī)定,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兩種。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

  特別自首,亦稱準自首,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guān)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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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動投案。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動歸案之前,自行投于有關(guān)機關(guān)或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所投機關(guān)或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實,并最終接受國家的審理和裁判的行為。

  2.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第一,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須是犯罪的事實,也即客觀存在的犯罪的一切實際情況的總和。第二,犯罪人自動投案之后交待的犯罪事實,指的是主要犯罪事實,而不是指犯罪的全部事實細節(jié)。所謂主要犯罪事實,也就是足以證明行為人的行為構(gòu)成犯罪的基本事實。第三,投案人所交待的必須是自己實施或支配他人實施并應(yīng)由自己承擔刑事責任的罪行。這些犯罪事實既可以是投案人單獨實施的,也可以是投案人和他人共同實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數(shù)罪。如果交待的是自己耳聞目睹的他人罪行,那么屬于檢舉揭發(fā)或立功,而不是自首。

  此外,犯罪人供述自己罪行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

 ?。ǘ┨貏e自首的成立條件

  根據(jù)《刑法》第67條第2款的規(guī)定,特別自首的成立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特別自首的主體必須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這里的強制措施是指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拘傳、取保候?qū)?、監(jiān)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所謂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正在被執(zhí)行所判刑罰的人。只有上述三種人,才能構(gòu)成特別自首的主體。

  2. 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guān)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這有兩方面的內(nèi)容:一是所供述的必須是本人已經(jīng)實施但司法機關(guān)還不知道、不了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二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質(zhì)或者罪名上與司法機關(guān)已經(jīng)掌握的罪行不同。

  二、共同犯罪自首的認定

  共同犯罪人自首時所應(yīng)供述的自己罪行的范圍,必須與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具體分工相適應(yīng)。

  第一,主犯應(yīng)供述的罪行范圍。主犯中的首要分子必須供述的罪行,應(yīng)包括其組織、策劃、指揮下的全部罪行;其他主犯必須供述的罪行,應(yīng)包括其在首要分子的組織、策劃、指揮的支配下,單獨實施的共同犯罪的罪行以及與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實施的犯罪行為。

  第二,從犯應(yīng)供述的罪行。從犯中次要的實行犯必須供述的罪行,應(yīng)包括犯罪分子自己實施的犯罪,以及與自己共同實施犯罪的主犯和脅從犯的犯罪行為;從犯中的幫助犯必須供述的罪行,包括自己實施的犯罪幫助行為,以及自己所幫助的實行犯的犯罪行為。

  第三,脅從犯應(yīng)供述的罪行范圍。包括自己在被脅迫下實施的犯罪,以及其所知道的脅迫自己犯罪的脅迫人所實施的罪行。

  第四,教唆犯應(yīng)供述的罪行范圍。包括自己的教唆行為,以及所了解的被教唆人產(chǎn)生犯罪意圖之后實施的犯罪行為。

  三、自首犯的處罰

  《刑法》第67條第1款規(guī)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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