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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013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哪種民事行為是無效的
http://m.scionofkirkland.com       2013-09-13      來源:河北公務員考試網
【字體: 】              

  2013年河北政法干警考試即將來臨,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備考2013年河北政法干警考試,河北公務員考試網(m.scionofkirkland.com/)根據歷年來河北政法干警考試民法科目的考試特點,特別整理了一系列政法干警考試民法的備考材料,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民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河北公務員考試網在此文中重點講述無效民事行為的概念及類型。


  1.無效民事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無效民事行為指欠缺法律行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確定和當然不發(fā)生行為人意思之預期效力的民事行為?!睹穹ㄍ▌t》第58條第2款規(guī)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其含義是:①自始無效。無效民事行為之無效,自行為開始起發(fā)生,該行為之意思,從開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認可;②當然無效。即無效民事行為,無需任何人主張,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即無效。該行為無效不以主張、確認和宣告為要件;③意思無效。無效民事行為之無效,是指當事人意思不發(fā)生效力,而不是說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該無效行為滿足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或其他損害賠償的法律要件時,仍得發(fā)生侵權、不當得利等法律規(guī)范所規(guī)定的效力。簡單地說,無效民事行為之無效,是意思表示無效,而不是該行為完全沒有法律效力。


  2.無效民事行為的情形


  無效民事行為的類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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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因沒有意思能力,不發(fā)生法律行為之效果意思的效力。法人實施行為能力范圍以外的行為,特別是違反禁止性規(guī)定的行為,也不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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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思的形成自由和意思表示自由是意思表示真實的前提。若在意思形成和表示過程中欠缺自由甚至完全不自由,按《合同法》的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則應屬無效,不能依照該意思表示的內容發(fā)生效力。


  ③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為,是行為人雙方共同合謀進行的,以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為目的的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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