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2014年河北政法干警考試民法重點總結(二)
http://m.scionofkirkland.com 2014-09-15 來源:河北公務員考試網
一、宣告失蹤
概念: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條件,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公民為失蹤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條件:
1.公民離開住所下落不明
2.公民下落不明滿一定的期限--2年期限的起算,從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戰(zhàn)爭下落不明的,從戰(zhàn)爭結束之次日起算。
3.由人民法院依一定的程序予以宣告
A.由利害關系人申請
B.發(fā)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
C.公告期屆滿,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指定財產代管人)或終結審理的決定
失蹤后果:
1.指定財產代管人--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親屬及朋友代管。
2.對失蹤人財產義務的履行--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及其它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宣告失蹤的撤銷:宣告失蹤的判決撤銷由失蹤人重新出現(xiàn)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予以撤銷對他的宣告失蹤。
二、宣告死亡
概念: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依照一定的程序和條件,判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條件:
1.公民離開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下落不明,杳無音信
2.公民離開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下落不明的狀態(tài)超過法定的期間--法定期間,一般離開住所地或者居住地滿4年,從自然人音訊消失之次日起算;戰(zhàn)爭期間下 落不明的從戰(zhàn)爭結束之次日起算滿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fā)生之日起滿2年,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不受2年 的限制。
3.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的順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經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人死亡案件后,應當發(fā)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經有關機關證明不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宣告死亡的結果:發(fā)生與公民死亡同樣的結果。
1.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喪失作為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及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終止。
2.原先參加的民事法律關系歸于變更或消滅
3.婚姻關系自然解除
4.個人合法財產作為遺產按繼承順序處理
5.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宣告死亡撤銷的后果:
1.婚姻關系--配偶尚未在婚,夫妻關系從宣告死亡撤銷之日起自行恢復;配偶在婚后又離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夫妻關系不能自行恢復。
2.收養(yǎng)關系--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yǎng),被宣告死亡的人公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yǎng)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yǎng)人和被收養(yǎng)人同意的除外。
3.繼承財產的返還--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要求返還財產,其原物己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返還,但依照繼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組織,應當反還原物或者給以適當?shù)难a償。
4.惡意申請人的賠償責任--利害關系人隱瞞直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及孳息外,還應當對他人造成的損失給以補償。
三、普通合伙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由普通合伙人組成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組織。
特征:
1.合伙是兩個以上的合伙人所組成的組織
2.合伙的存在基礎是合伙協(xié)議
3.合伙以經營共同事業(yè)為目的
4.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四、普通合伙的設立條件
1.兩個以上的合伙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書面合伙協(xié)議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的出資--合伙人可以用貨幣,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它財產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4.有自己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5.法律規(guī)定的其它條件
除名退火情形: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yè)造成重在損失 3.執(zhí)行合伙企業(yè)事務有不正當行為 4.發(fā)生合伙協(xié)議約定的事由
法定退火情形: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伙協(xié)議約定合伙人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的 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依法執(zhí)行
退火的效力:1.退火人的合伙人資格喪失 2.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 3.退伙人對合伙虧損的分擔 4.退伙人對退伙前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五、特殊普通合伙概念及特征
概念:以專業(yè)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合伙人依法承擔有限責任或者無限責任的企業(yè)
特征:
1.特殊普通合伙是普通合伙的一種特殊形式--在特定情況下各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的債務不同
2.在特定情況下不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一個合伙人或者數(shù)個合伙人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yè)造成了債務
3.業(yè)務范圍的特殊性--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yè)通常以專業(yè)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yè)服務機構
概念: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條件,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公民為失蹤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條件:
1.公民離開住所下落不明
2.公民下落不明滿一定的期限--2年期限的起算,從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戰(zhàn)爭下落不明的,從戰(zhàn)爭結束之次日起算。
3.由人民法院依一定的程序予以宣告
A.由利害關系人申請
B.發(fā)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
C.公告期屆滿,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指定財產代管人)或終結審理的決定
失蹤后果:
1.指定財產代管人--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親屬及朋友代管。
2.對失蹤人財產義務的履行--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及其它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宣告失蹤的撤銷:宣告失蹤的判決撤銷由失蹤人重新出現(xiàn)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予以撤銷對他的宣告失蹤。
二、宣告死亡
概念: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依照一定的程序和條件,判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條件:
1.公民離開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下落不明,杳無音信
2.公民離開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下落不明的狀態(tài)超過法定的期間--法定期間,一般離開住所地或者居住地滿4年,從自然人音訊消失之次日起算;戰(zhàn)爭期間下 落不明的從戰(zhàn)爭結束之次日起算滿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fā)生之日起滿2年,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不受2年 的限制。
3.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的順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經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人死亡案件后,應當發(fā)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經有關機關證明不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宣告死亡的結果:發(fā)生與公民死亡同樣的結果。
1.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喪失作為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及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終止。
2.原先參加的民事法律關系歸于變更或消滅
3.婚姻關系自然解除
4.個人合法財產作為遺產按繼承順序處理
5.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宣告死亡撤銷的后果:
1.婚姻關系--配偶尚未在婚,夫妻關系從宣告死亡撤銷之日起自行恢復;配偶在婚后又離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夫妻關系不能自行恢復。
2.收養(yǎng)關系--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yǎng),被宣告死亡的人公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yǎng)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yǎng)人和被收養(yǎng)人同意的除外。
3.繼承財產的返還--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要求返還財產,其原物己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返還,但依照繼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組織,應當反還原物或者給以適當?shù)难a償。
4.惡意申請人的賠償責任--利害關系人隱瞞直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及孳息外,還應當對他人造成的損失給以補償。
三、普通合伙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由普通合伙人組成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組織。
特征:
1.合伙是兩個以上的合伙人所組成的組織
2.合伙的存在基礎是合伙協(xié)議
3.合伙以經營共同事業(yè)為目的
4.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四、普通合伙的設立條件
1.兩個以上的合伙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書面合伙協(xié)議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的出資--合伙人可以用貨幣,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它財產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4.有自己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5.法律規(guī)定的其它條件
除名退火情形: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yè)造成重在損失 3.執(zhí)行合伙企業(yè)事務有不正當行為 4.發(fā)生合伙協(xié)議約定的事由
法定退火情形: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伙協(xié)議約定合伙人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的 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依法執(zhí)行
退火的效力:1.退火人的合伙人資格喪失 2.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 3.退伙人對合伙虧損的分擔 4.退伙人對退伙前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五、特殊普通合伙概念及特征
概念:以專業(yè)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合伙人依法承擔有限責任或者無限責任的企業(yè)
特征:
1.特殊普通合伙是普通合伙的一種特殊形式--在特定情況下各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的債務不同
2.在特定情況下不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一個合伙人或者數(shù)個合伙人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yè)造成了債務
3.業(yè)務范圍的特殊性--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yè)通常以專業(yè)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yè)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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