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幫助考生提升申論答題水平,河北公務員考試網(m.scionofkirkland.com)特別推薦申論熱點解讀:明星代言翻車該怎樣預防?希望考生閱讀本文,對申論熱點的把握有一定的幫助。
【熱點概況】
7月1日汪涵因曾代言企業(yè)“愛錢進APP被立案偵查”沖上了熱搜。7月2日,“汪涵發(fā)聲明道歉”再次成為熱搜話題,并且力壓老干媽登上首位。事情緣于汪涵代言的某金融平臺到期資金無法提出、轉讓,大量投資人跑到汪涵微博下面留言,汪涵被卷入輿論漩渦。作為曾經的代言人,企業(yè)出事后明星該不該擔責?道歉就可免責嗎?
其實,明星代言翻車這件事,已經不是第一次了,所以明星代言其實真的不那么可靠,明星代言,是一個再普遍不過的營銷方式,作為消費者不要迷信于明星代言,畢竟明星既不會去親自生產,更不會去親自監(jiān)督。而需要要識別能力,擦亮眼睛,權衡利弊!
【各方觀點】
@人民網評:不少已經爆雷的P2P平臺都曾使用過類似明星代言高調宣傳、上市公司背景、租用豪華辦公樓等手段蒙蔽投資者,進行非法集資。投資者要擦亮雙眼、仔細甄別。公眾人物更應愛惜羽毛,謹慎小心對待商業(yè)廣告代言,避開高危行業(yè)和高危企業(yè)。這既是呵護自己的公眾形象,也是保護信任者和粉絲。
@中國青年報:投資有風險,理財須謹慎,面對號稱有高額回報的理財項目時,更要時刻保持清醒警惕,切忌只認明星名人,對投資風險置若罔聞。
@法制日報:對于廣大的名人、明星而言,為了對公眾負責,也為了保護好自己的聲譽,在代言理財產品時要謹慎、認真,否則,一旦出現問題,不僅會貶損自己的知名度和公信力,而且嚴重的甚至會影響到自己的職業(yè)生涯發(fā)展。
【深度分析】
?。ㄒ唬楹螘霈F代言產品翻車現象:
1.明星對產品不了解。
明星并非金融專業(yè)出身,并不參與平臺的管理、運作,對產品甚至最基本的了解都沒有,只是單純的因為“代言費”而幫忙站臺,這也為平臺出問題、明星被討債埋下了禍根。
2.立法存在不足
法律具有一定的歷史局限性,目前法律中未對明星這一廣告參與主體作出立法上的回應,從而導致法律責任的空白。從而導致某些明星在代言時對產品本身重視不夠,造成產品翻車。
3.廣告預審制度不完善。
我國廣告翻車問題嚴重的一個很重要原因就是廣告預審制度的不完善,我國一直實行的所謂的區(qū)別審查,特殊商品和一般商品審查是不同標準要求。其實我們發(fā)現即使是在特殊商品領域,問題還是很多的,事先審查沒有取得預期的社會效果。
(二)如何預防代言產品翻車現象:
1.適當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體系
明星代言產品出現問題可以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一旦代言產品出現問題,在道德上失信于社會是無法歸責于他們的,我們只能在經濟上制裁上去歸責于他們。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引入對于處于弱勢和強勢地位的廣告活動法律關系主體來說是十分必要的,這樣才能把法律主張的正義撥向弱勢群體這邊。希望在今后的立法活動中可以得到實現。
2.完善廣告預審制度
我國的廣告預審制度必須拋棄區(qū)別審查,應該確立統一審查制度。所有廣告發(fā)布前必須經過登記、審查、復審、業(yè)務登記這樣一個行政程序。廣告主應該對廣告作出相應的說明和證明義務,必要時需向審查機關提供必要的材料。
3.社會自律審查
建議社會自律審查體系應針對廣告產品品種來進行分類,如食品廣告、化妝品廣告、保健品廣告等等,種類不同審查部門的設置,才是專業(yè)化的體現,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進行專業(yè)審查,而不僅僅是行政許可等方面的形式審查。
【參考文章】
投資理財別迷信明星代言
近日,知名主持人汪涵突然登上新浪微博熱搜,多名投資者要求“汪涵退還代言費”。事情緣于汪涵代言的某金融平臺到期資金無法提出、轉讓,大量投資人跑到汪涵微博下面留言,汪涵被卷入輿論漩渦。
明星代言廣告,理應對產品、服務本身的質量和安全負責,對消費者權益負責,這不僅是因為明星獲得了代言費,還是明星作為公眾人物的社會責任使然。明星作為公眾人物,有著廣泛的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號召力,在明星代言效應“加持”下,廣大消費者、粉絲們紛紛買單,不僅讓廣告商賺得盆滿缽滿,明星也賺取了豐厚的代言費。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廣告法》明確規(guī)定,明星涉及虛假廣告代言,以及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的,除了會與廣告主等承擔連帶賠償的民事責任外,還將承擔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等的行政處罰責任。由此可見,金融平臺涉嫌非法集資并暴雷,投資者遷怒于代言人,要求其賠償損失,不但情有可原,也有一定的法律依據。
不過,在奉勸明星們遵守法律、珍惜羽毛、愛護粉絲、慎重代言產品的同時,也要提醒投資者應有投資理性,要有對自己的投資負責的意識。投資理財靠的是專業(yè)知識、風控意識、理性心態(tài)和對理財產品本身的了解和分析,從來就不應靠明星代言。一家金融平臺是否靠譜、安全,關鍵還是要看企業(yè)的金融屬性、風控能力、專業(yè)背景等,而非是否有明星為其代言。演藝明星并非金融專業(yè)人士,甚至有的也是“投資小白”,對于理財產品的風險把控、邏輯以及構成等并不清楚。明星代言金融理財產品往往不甚可靠。有的明星唯利是圖,隨便接受廣告代言,對產品、服務本身缺乏應有的了解和體驗,也就沒有守住相應的法律底線。作為投資者,如果不加強理財的“內功”習練,僅僅看到有明星代言,就忽視一些互聯網金融產品高回報承諾背后的高風險,貿然投資,就可能面臨平臺暴雷跑路、投資者血本無歸的危險境地。
法治社會中,無論明星、普通人都要在法治框架內行事,明星跨界代言始終得“悠著點”,須愛惜名譽,依法據實說話。明星代言并非藝術表演,把廣告當演戲,不但會丟了公眾信任,也難逃法律責任。投資有風險,理財須謹慎,面對號稱有高額回報的理財項目時,更要時刻保持清醒警惕,切忌只認明星名人,對投資風險置若罔聞。
(來源:北京青年報,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