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的權力
一、警察權
狹義的警察權,是公安機關權力的同義語,廣義的警察權,是國家機關有關警察行為的決策和實施的權力。
廣義的警察權是體現(xiàn)國家警察行為的權力。警察權屬于國家,是國家基本權力的組成部分。我國的警察權包括國家機關關于公安工作的立法權、決策權和執(zhí)行權。它是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保衛(wèi)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和公眾安全的權力。
狹義警察權意義上的立法,只限于規(guī)定警察機關的職權;廣義警察權意義上的立法,除規(guī)定警察機關的職權之外,還規(guī)定政府以及國家領導人的警察權。
二、公安機關權力
(一)公安機關權力的概念
公安機關權力,是公安機關在國家規(guī)定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可以行使的權威性行為。它與國家的其他權力一樣,具有支配的和要求服從的意義。
?。ǘ┕矙C關權力的特色
1、法律性
2、強制性
3、實力性
4、特許性
5、有限性
6、單方性
三、公安機關權力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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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安行政處置權。
治安行政處置,是公安機關在道路、交通、消防、危險物品、特種行業(yè)和出入境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動中,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對特定的人、物、事、場所采取的一種權力行為。
?。?)命令。命令 ,是公安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對負有特定義務的特定人發(fā)出的“作為”或“不作為”的命令。
警察命令的形式,一是通過發(fā)布告、通告規(guī)定,另一種是口頭或書面的警告。
?。?)取締。即禁止和制裁。是指公安機關對某些違反治安管理法規(guī)、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宣布并執(zhí)行禁止和制裁。
國家規(guī)定人們對某些行為負有不作為的義務,稱之為“禁止”,對于違禁者,依法給予法律制裁。國家制定專門法律、法規(guī),明令禁止,屬于狹義上的禁止。狹義上的禁止,屬于公安機關的職權范圍。
?。?)許可。在特定的條件下,對某種行為解除其禁止,使其成為合法的特定行為,稱為許可。
凡是國家法律規(guī)定在任何條件下均無可能解除其禁止的是絕對禁止。 絕對禁止不得為公安許可。
國家法律規(guī)定其一般禁止的同時,又規(guī)定了例外的許可權,即對特定人或特定事依一定條件由當事人申請,經公安機關審查符合法定條件者,解除其禁止,給予許可,這在法律上稱為公安許可或警察許可。
公安許可,一般是附款許可。公安許可的附款,是對許可的內容加以限制的意思表示。公安許可的附款,因其性質的不同,可分為“義務、條件、期限”三種。
附有義務的許可,指當事人獲得公安機關許可實施某種行為或某種行業(yè)時,必須承擔法律規(guī)定的相關義務。
附有條件的許可,是指申請者獲得公安機關核準許可時,必須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
附有期限的許可,是規(guī)定許可內容的有效期限,過期即失去許可效力。
2、治安行政處罰權。治安行政處罰,是公安機關對于不履行治安管理法規(guī)確定的義務或者危及社會治安秩序,情節(jié)輕微,尚不夠刑事處分的行為,依照治安管理法規(guī)的規(guī)定實施的處罰。
?。?)警告。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人進行強制性譴責的一種處罰。
?。?)罰款。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人的一種經濟制裁性質的處罰,以達到警戒、教育的目的。
?。?)治安拘留。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剝奪其在一定時間內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限期出境和驅逐出境。限期出境和驅逐出境,是公安機關對外國人違反入境出境管理法規(guī)而實施的處罰。
(5)扣留和沒收許可證件。
3、監(jiān)督檢查權。監(jiān)督檢查,是公安機關依法對應負治安責任的社會團體、組織及個人實施治安行政管理的權力之一。
4、勞動教養(yǎng)審批權。根據勞動教養(yǎng)的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教養(yǎng)的對象是有違法行為或輕微犯罪行為而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分子,勞動教養(yǎng)是一種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5、收容審查權。是公安機關審查流竄犯罪和流竄犯罪嫌疑分子的強制性措施。
6、治安行政強制權。是公安機關依法進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實施治安行政處罰時,對不履行法律義務或不服從治安行處罰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警察強迫手段,以達到行為人履行法定義務或接受處罰的目的。
?。?)強制傳喚。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案件時,一般對行為人使用傳喚證傳喚,當場發(fā)現(xiàn)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也可口頭傳喚。無正當理由不應喚或者逃避的,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須經公安派出所長以上的領導批準,并記錄在案;當場實施的,事后應補辦批準手續(xù),也要記錄在案。
?。?)強行帶離現(xiàn)場和強制拘留。
?。?)強制隔離、約束特定的人。是公安機關對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企圖自殺的人,在他們本人有危險或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有威脅時而實施的強制措施。
(4)盤問檢查。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的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準,對其繼續(xù)盤問:
——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有現(xiàn)場作案嫌疑的;
——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留置時間不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并應有盤問記錄。
經繼續(xù)盤問,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采取拘留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guī)定的時間內作出決定,不能作出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ǘ┬淌略V訟方面的權力。
1、偵查權。公安機關在管轄范圍內行使偵查權。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xù),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
2、刑事強制權。公安機關依法以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行使的權力:拘傳、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對人犯提請逮捕和執(zhí)行逮捕。
3、預審權。
4、刑事懲罰權。
?。?)監(jiān)外執(zhí)行權。
?。?)緩刑執(zhí)行權。
?。?)假釋執(zhí)行權
?。?)拘役、管制和剝奪政治權利執(zhí)行權。
?。?)沒收財產執(zhí)行權。
?。?)死刑執(zhí)行權。
?。ㄈ┪溲b方面的權力
公安機關依法享有使用武器實施管理、守衛(wèi)、保護、制服和殺傷的權力。
在上述權力行使過程中,使用武器進行殺傷,或使用非殺傷性武器進行鎮(zhèn)壓,屬于公安權力范疇,與公民所享有的“正當防衛(wèi)”權利有原則的區(qū)別。
(四)緊急狀態(tài)處置方面有權力
緊急狀態(tài)處置,是公安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對突發(fā)的重大暴力犯罪、重大治安事件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依法采取的非常措施。
1、緊急優(yōu)先權和緊急征用權。
2、緊急排險權。是公安機關在緊急處置重大災害事故和在平息 亂時,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所采取的非常措施。
3、封閉權
4、管制權。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為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可以在一定的區(qū)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fā)事件,可以根據情況實行現(xiàn)場管制。
人民警察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并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xiàn)場或立即予以拘留。
戒嚴執(zhí)行權。戒嚴,視涉及地區(qū)大小,分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國務院作出決定。由軍隊和公安機關執(zhí)行。公安機關對戒嚴地區(qū)實行治安控制。必要時還可以實行宵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