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河北公務員考試即將啟動,很多考生投入到了積極備考中。有些考生在學習法律時感到明顯的困擾,認為行政法更加難以學習、知識點不易懂。這說明大家對于相關的知識點還存在混淆的地方。下面河北公務員考試網(wǎng)(m.scionofkirkland.com/)列出一些常見的困惑,便于大家的學習。
在法律類的題目中,很多同學都見過這樣類型的題目:
下列屬于行政處罰的有:
A。對醉酒的人約束至酒醒
B。對嚴重違反《公務員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給予降級的行政處分
C。沒收非法財物
D。對于到期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按日加收應繳稅款數(shù)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見到這樣的題目,大多數(shù)人的反應是那么多種類的行政處罰,怎么能記住,有的學者說有申誡罰、行為罰、聲譽罰,有的學者說警告、罰款……做這類型的題目,首先要對行政處罰和與之非常相似的行政強制區(qū)分開。
行政處罰是國家行政機關對于沒有違反刑法、但構(gòu)成行政違法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實的行政法上的一種制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8條,行政處罰的種類有:(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而有的學者從理論上對上述幾種行政處罰種類進行了劃分,所以大家在學習這個知識點時要把《行政處罰法》第8條的內(nèi)容記憶清楚,而不是重點看學者的歸類。
與行政處罰很相近的一個知識點是行政強制。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微博]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根據(jù)本法的規(guī)定,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zhí)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jù)損毀、避免危害發(fā)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第9條規(guī)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包括:(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三)扣押財物;(四)凍結(jié)存款、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執(zhí)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第12條規(guī)定,現(xiàn)在強制執(zhí)行的方式有:(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二)劃撥存款、匯款;(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五)代履行;(六)其他強制執(zhí)行方式。
通過相關知識點的梳理,上述的例題中很容易看出A屬于行政強制措施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B屬于行政處分,而并非行政行政處罰,C屬于行政處罰,D屬于行政強制執(zhí)行的加處滯納金。所以本題正確答案為C。所以,學習法律知識,要了解重點法條的規(guī)定,這樣學習起來才更加輕松。
由于行政法比較龐雜,知識點體系性沒有那么明顯,所以大家在學習時要注意運用對比的方法進行學習。如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都有聽證程序,但二者有明顯區(qū)別,行政許可要求一律公開進行,但行政處罰一般公開進行,但遇到涉密案件不能公開進行。再如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對比,最大的不同點在于行政訴訟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行政復議原則上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因此,要學好行政法,需要運用對比的方法從各個角度來細致學習。